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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英山县长安世纪城的业主,现在举报长安世纪城的物业,对公共区域不管不顾,推诿扯皮,毫无责任感,严重损害业主的利益,造成业主之间的矛盾。公共楼道里面放鞋柜和杂物,万一发生火灾,到底是谁的责任?是放置鞋柜的人,还是物业,还是致使起火的人,亦或是英山消防还是英山住建局?难道这种问题就处理不了嘛。我多次向物业反映,最后还是不了了之,维权之路太难了。 我给你们提供一下思路,如果愿意放鞋柜和杂物的人,他们可以签保证书,万一发生火灾或者火灾造成别人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不愿意放置鞋柜或者杂物的,物业作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没有规矩,窝窝囊囊,造成一些没有素质的人横行霸道,他们毕竟不是我们其他业主必须面对,可以当做不存在,无所谓,这种占小便宜,造成楼道拥堵,威胁人身安全的,在英山难道一点管理都没有吗?造成公共区域这种脏乱差的现场,给英山县长安世纪城这种新小区抹黑了,要在给我一个机会,绝对不买了,太差了,太损害英山县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种企业的形象了。 物业这种缺乏管理,甚至于没有管理,缺乏责任和规矩意识,可以换吗?对于一个老百姓来说,是有多难。 还有就是我得装修保证金,你们退了吗? 法律在你们这里形同虚设吗?单位履行职责难道是走过场吗? 英山县消防救援大队,你们来检查了吗? 英山县住建局,你们对物业进行管理了吗? 英山县综合执法大队,物业服务不属于你们的管理范围吗? 英山县纪委监委,你们的监督职责在哪里? 附:《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楼梯通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个别业主私自将楼梯通道用于自己堆放杂物,明显是化共有为私有,也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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