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位复原退伍军人,现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希望你能够讲道理明是非,2019年3月9日你在我馆办理游泳次卡两张,一张为成人20次卡,使用人为xx,身份证号码为342426xxxxxxxx3876,另一张为学生次卡(20次),使用人为xxx,身份证号码为422126xxxxxxxx3715,两张次卡均属记名卡,使用截止日期均为2019年12月31日,我馆工作人员在办卡过程中已与你再三强调其办理的游泳次卡消费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并与其签订了办卡合同书,在你本人签字确认办卡合同后为其录入了我馆客户管理系统,为了保障游泳客户的权益,2019年9月28日我馆通过微信公众号(英山温泉游泳馆)发布“关于游泳次卡使用截止时间的温馨提示”提醒在我馆办理次卡未使用完的客户合理安排时间来馆游泳健身,以免逾期无法使用。2019年12月20日,我馆利用短信群发的方式提醒办理次卡的客户及时来馆健身,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2020年7月底,你来我馆前台办理游泳登记手续,我馆工作人员发现其信息已无法录入客户管理系统进行指纹登记,经查找档案发现该客户办理的游泳次卡已过期,我馆工作人员向其解释其办理的次卡使用规定并提供签订的办卡合同书查看,但你对此置之不理,执意要向有关部门投诉、上访。 我馆自建馆开业以来,《游泳须知》,《游泳价目表》均按规定上墙公示,会员办卡均与其签订《办卡合同书》,不存在任何价格欺诈、误导消费的行为。 你如对此事有任何异议,希望能够走法律途径解决,不要无理上访、闹访(占用国家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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